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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07-07浏览:1513

  近日,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多元化安置,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潜山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暂行)

  参照《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进一步改善我市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多元化安置,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后实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一、房票有效期限及使用对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二、房票安置操作流程

  (一)安置人员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二)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即可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安置人员可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自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票安置使用办法

  (一)安置人员可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但不可低于房票金额的70% 。

  (二)房票金额不足支付全部房款时,不足处需安置人员自行补足;如购房之后房票尚有余额,在不超过房票金额30%情况下,由征收人进行余额支付给安置人员。

  (三)安置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70%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6%奖励给被征收人。

  四、房票安置金额组成

  (一)国有土地房票安置金额=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政策性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组成。

  (二)集体土地房票安置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应安置面积价款+搬迁费组成。

  (三)安置过渡期间租房等费用不计算在房票金额之内,由征收人直接支付,安置过渡期时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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