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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违规转让征迁安置房期房的告示
时间:2021-08-26浏览:1648

  近期,征迁安置区域内频繁出现利用征迁安置房炒房乱象,为保障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遏制私下违法违规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做如下告示:

  一、不得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进行转让。

  二、禁止违法违规买卖征迁安置房期房。安置房期房由于存在权利主体相对不特定,私下进行合同转让存在重大利益风险,容易引起产权纠纷。

  三、禁止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发布征迁安置房期房房源信息、禁止违法违规提供安置房期房经纪服务等。

  四、禁止房地产中介公司恶意解读征迁安置房安置政策,不得利用政府安置房优惠价误导期房买卖主体,严重损害买卖双方权益。

  五、禁止安置户利用征迁安置房地方优惠政策违规买卖房产,对违法违规买卖的安置户将按规定取消地方优惠政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违规买卖安置房的,将依法按规从重处理。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理。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办公室,电话:8935833.

  特此告示

  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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