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潜征公告〔2021〕86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潜山市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梅城镇人民政府、黄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将用于潜山市河西新区建设,征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位置和面积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潜山市梅城镇七里村胜利村民组、冲进村民组、方塝村民组、老屋村民组、新屋村民组、方红村民组、红星村民组、方中村民组、方义村民组、查塘村民组、凤形村民组、万花屋村民组、大房村民组、虎铺村民组、孙花屋村民组、南新建村民组、聂牌村民组、罗塘村民组,黄铺镇望虎村一组、胜利村民组、二组、三队村民组、六队村民组、丰收村民组、红旗村民组、建设村民组、姜小屋村民组、路东村民组、路西村民组、五星村民组、民主村民组、新发村民组、先锋村民组、跃进村民组,共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约245.0288公顷。其中:农用地约218.232公顷;建设用地约25.2033公顷;未利用地1.5935公顷。
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按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安置详见附件:《潜山市河西新区G105片区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青苗补偿标准
按宜政秘〔2020〕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潜政〔2007〕93号)规定执行。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梅城镇人民政府、黄铺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公告期限30日,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梅城镇人民政府、黄铺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为准。
九、异议反馈渠道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内,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征收中心提出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书面向市征收中心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地址: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708号,联系电话:0556-8970991。
十、公告未尽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十一、《潜山市河西新区G105片区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后,由潜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潜山市河西新区G105片区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潜山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