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不准违规预售商品房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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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7-11-18 0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后,未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预付款,我局将对违规预售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避和防范风险,广大市民预购商品房时,一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交付预订款购房。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及时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方便我局取证查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潜山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稽查队,电话8935051。
  特此告示
  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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