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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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8-6-9 1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做好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根据县政府潜政办传〔2018〕45号和《潜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潜政〔2008〕31号)文件规定,现将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受理申报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至7月14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镇政府指定单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已纳入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户,对照保障条件有动态变化的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应进行年度审查,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规定通报。
  二、申报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济条件。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
  (二)住房条件。无住房且在申报之日前三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但为支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转让房产的除外,须提供证明材料)、现有住房(含私房、租住公房等)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户籍条件。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至少有一人取得所属建制镇城镇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建制镇指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借住证明);
  4、低保家庭的低保证明或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工资表、单位证明及主管部门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审核。由镇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受理保障申请并进行审核,录入保障申请的信息资料;镇审核人员对录入的保障户信息进行初审、报镇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网上报公安部门进行户籍审核(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审核无异议后网上报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核(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审核后网上报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住房情况审核(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会同市监、交警等部门对保障对象是否经商办企业,是否拥有家庭消费性小汽车(拥有家庭消费性小汽车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营运车辆(单位价值高于10万元且自有资金支付大于10万元的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非自有资金购置的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民间资金借贷需提供公证处公证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候租对象并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时间15天)。
  四、保障待遇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资金,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五、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潜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也可向县住建局咨询,咨询电话: 0556-8938710。
  潜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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