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县关于敦促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确保被赡养人入住安全住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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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心 发表于 2018-6-21 10: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善孝为先”。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全县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少数家庭依然存在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致使父母仍然居住在简陋的危房中的现象。当前,主汛期即将到来,为确保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政法机关将依法对经普及法律、宣传政策、思想教育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被赡养人“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赡养人有充裕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目前仍居住在危房的,赡养人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其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
  2、确因 “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不愿搬离的,子女务必作出承诺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证居住安全。对拒不配合的赡养人,政法机关将自2018年7月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对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对诉讼费给予减缓免,同时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4、严厉打击涉及扶贫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对以恶意串通,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潜山县人民法院
潜山县人民检察院
潜山县公安局
潜山县司法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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