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狗咬伤至狂犬病发作身亡 家属一审获赔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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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8-8-4 15: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昨天上午,针对美加印象小区一6岁儿童被狗咬伤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多位被告人共赔付受害者家属78万余元。
  2017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6岁男孩天天(化名)在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当晚,天天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脸裂伤缝合和眼睑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天天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仅过了8天,天天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后经南京两所医院会诊,被诊断为狂犬病。2017年5月22日凌晨,天天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随后,天天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今年7月11日下午2时40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天天父母将狗的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因案情复杂、被告较多,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昨天上午,此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以及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天天的父母以及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并未出庭。
  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狗的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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