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补偿费为何不能兑现?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误所造成

[复制链接]

帖子
3933
威望
10 点
红花
1013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木子心 发表于 2018-8-29 11: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6日,市民张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今年1月,我公司一处门面房被有关部门征收,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7个月时间过去了,不仅补偿补助费没有兑现,之前签订的协议也被要求变更。
  张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是安徽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负责人。“我们公司在人民路有一处80平方米的临街门面房。今年1月,有关部门对这处门面房进行征收,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安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看到:甲方(迎江区城乡建设局)应补偿给乙方(安徽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间79.32平方米的一层门面房;应付补偿补助费225421.26元。
  张先生说,协议签订后,这处门面房很快被拆除。“这笔补偿补助款到现在都没有兑现。今年8月13日,我公司收到迎江区城乡建设局的信函,要求变更征收补偿协议。内容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未能仔细核对《房屋平面图》,以致在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误将二层面积按底层门面予以还房安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仅严重违反了本次征收的政策规定,征收补偿协议也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收函后,5日内来我局联系办理变更征收补偿协议的有关事项’。”
  记者随后来到迎江区城乡建设局,该局一名负责人称:“这份协议上的公章是我们盖的,但双方之前协商的事宜,我们不太清楚。”
  8月17日下午,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经济责任主体单位安徽银桥集团认为,该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张先生则认为,他们公司之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最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邵川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必须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如果协商不成,张先生所在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安庆新闻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5-7-7 18:22 , Processed in 0.051671 second(s), 3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