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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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8-9-14 16: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潜山建设,建立文明交通常态管理机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安庆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规定》和《潜山市2018年度文明创建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潜山市城区道路范围内发生的行人、非机动车下列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行人闯红灯;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
  (三)非机动车骑行机动车道;
  (四)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五)阻碍、拒绝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发现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执法民警应询问违法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当事人自行选择以下三种处罚决定中其一种进行处罚,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当场进行处理:
  (一)违法当事人将交通违法行为发致微信朋友圈,积赞30个。
  (二)对违法当事人协助交警30分钟交通秩序管理体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50元罚款。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控非现场发现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对违法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通过电话、短信或信函等方式通知违法当事人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二)适时抄告市“文明办”。
  (三)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公开曝光;
  第五条 交通违法当事人经通知不接受处理或现场阻碍、拒绝管理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违法信息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予以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申请、机动车登记、通行证核发、安全信息证明等业务时,对存在违法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人脸识别技术手段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经科技部门审核,确定违法当事人后,可以做为处罚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
  本办法由潜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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