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旅游被殴打 施暴者被判寻衅滋事罪

[复制链接]

帖子
3933
威望
10 点
红花
1013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木子心 发表于 2018-10-22 09: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湖北某大学法语系在读学生小冷(化名)前往昆明旅游,而被告人王别在昆明市官渡区南部洗车客运站地铁出口驾驶电动车拉客,与小冷因拉客不成引发矛盾,王别先后使用驾车冲撞、用拳头击打面部等方式对小冷进行殴打,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小冷伤情系轻微伤。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小冷提交了附带民事赔偿诉状,诉求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冷经济损失共计12889.18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四项情形被规定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寻衅滋事的情形,以及情节恶劣的认定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条约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共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案例中的被告人多次使用电动车冲撞、拳头殴打、电动车钥匙戳打等方式对小冷进行殴打,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云南是旅游业发达的地区,然而近年来景区与游客的冲突不断,摩的司机、导游殴打威胁旅客,旅客殴打景区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的惩处固然能起到规范警示作用,但要想根本解决还是需要做好对景区的规范管理工作,游客也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文明出游。(安庆新闻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5-7-8 21:24 , Processed in 0.048107 second(s), 3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