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试驾”发生交通事故——垫付的医药费被租车公司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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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心 发表于 2018-11-26 15: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3日,市民程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去年9月1日,我在人民东路一家名为“顺天租车”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在随后的“试驾”过程中,不慎将一名行人撞伤。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10000多元医药费。前不久,保险公司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理赔,但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却将我垫付的医药费截留了大半。
  租车“试驾”
  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程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去年9月1日,他来到人民东路一家名为“顺天租车”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双方谈好价格后,就签订了合同。”
  为了熟悉车辆的性能,程先生交了5000元押金后,就上了一辆小轿车进行“试驾”。“没想到,我在‘试驾’的过程中将一名行人撞伤。”程先生说。
  “我当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垫付了10000多元的医药费。”程先生说,事后,这名伤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前一段时间,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下来,这名伤者得到27000多元的理赔款。“其中包含医药费。扣除10%,还有9000多元。”
  “按照规定,我垫付的医药费除去保险公司扣除的一部分,剩余的应返还给我。”程先生说:“然而,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却将保险公司这笔理赔款截留了大半。”
  垫付医药费
  被租车公司截留大半
  程先生说,加上他当时交纳的5000元租车押金,一共是15000多元,但这家汽车租赁公司最后只退给他6000多元。
  “我为此找到这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对方称,我与他们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规定,如果驾驶他们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赔付伤者的30%(理赔款),赔付给汽车租赁公司。” 程先生说。
  程先生说:“我认为,这项合同条款有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我可以赔偿(事故车辆)下一年度购买保险上涨的部分,以及修车费用。但按照保险公司赔付伤者理赔款的30%,赔付给汽车租赁公司,显然不合理。受伤者如果伤得严重,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大,汽车租赁公司岂不是要获利几万元?汽车租赁公司虽然花钱买了保险,但我是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付,是否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选择权在伤者。另外,汽车租赁公司在事故中未支付一分钱,却拿走了8000多元。”
  程先生说,他还发现其租用的车辆并不在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这辆车是私人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垫付的医药费部分)都打到了这辆私家车车主的账户上。为此,我多次找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拿回我所垫付的伤者医药费,但遭到拒绝。”
  租车公司:
  租车人需交30%理赔款
  11月13日下午,记者根据程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顺天租车”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马先生的电话。马先生一开始告诉记者,之所以只退还6000多元给程先生,是因为程先生与他们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通过我们公司购买的保险赔付,租车人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款的30%,上交给我们公司。”
  记者询问:“这个条款是否合理?”马先生答复:“这是合同上的约定。”
  马先生后又改口称,程先生当天不是来租车的,并且未经过他们公司店员的允许,就将车辆开走了。
  记者问:“既然车辆是你们公司的,为何程先生会有车钥匙?”马先生回答:“我不知道。”
  “程先生未经允许,将你们公司车辆开走,在场的工作人员为何不进行制止?等到他撞伤人后,还同意其用你们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进行赔付?”对记者这一提问,马先生没有回答。
  律师:
  租车公司做法有违公平
  记者随后来到市消保委。一名郑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试驾”过程中,不属他们调解范围。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谭立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双方的陈述上看,这家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租车人按照第三方伤者赔偿款的30%,赔偿其损失,这显然有违公平。建议双方进行协商,或经过法律途径解决。”(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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