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贴他人商标标签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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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心 发表于 2018-12-15 14: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放:2013年11月初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安徽天地高纯溶剂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其公司在同一种化学产品上假冒天地公司“TEDIA”牌(中文名“天地”)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2013年11月初以来,成某安排员工将该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额共2621017元。
  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市中级人员法院二审维持判决。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首先是案件事实方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单位犯罪应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主体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二)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三)必须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四)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成某,作为苏州博林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主管人员。
  其次是被告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中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的认定为2621017元。
  最后是量刑方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成某判处刑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该案的判决,对于遏制“移花接木”形式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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