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在卤制品中使用亚硝酸盐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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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心 发表于 2019-1-23 10: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市某中学一名学生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卤菜店中购买了鸭脖子、海带等卤制品,带回学校与同学分享。当天下午,该学生与另一名同学先后出现手、嘴发紫、人站不稳、头发晕的症状。后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2人为亚硝酸盐中毒。
21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就林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公益损害4.5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系安庆市一卤菜店店主,2017年年底回老家,听说在卤制鸭脖子等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卤制出的食物可以保存的时间长些。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回到安庆后,在购买亚硝酸盐时,被告知放多了会致食用人中毒。随后,林某某仍在卤制鸭脖子等卤制品中放入亚硝酸盐。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安庆市某中学一名学生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卤菜店中购买了鸭脖子、海带等卤制品,带回学校与同学共同分享。当天下午,该学生与另一名同学先后出现手、嘴发紫、人站不稳、头发晕的症状。后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2人为亚硝酸盐中毒。
2名学生中毒事件发生后,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卤制品中使用亚硝酸盐与学生中毒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还因其犯罪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连带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2017年起,检察机关正式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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