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快速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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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心 发表于 2019-3-22 09: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岳西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件,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以王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打破,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书于3月15日生效。
  该两起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由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提起公诉。
  因案情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合议庭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叶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甲等5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陈某、韩某某、王某乙、叶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2日扣押组织卖淫的储某某手下卖淫女二人,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储某某3170元;2018年3月20日,王某甲、王某、与吴某故伎重演,诱骗一卖淫女并扣押,以报案相威胁敲诈勒索储某某2000元,因储某某不同意未遂。
  2018年3月15日,王某甲伙同叶某、余某在温泉镇长宁初中附近寻衅滋事,强拿走未成年人手机,让其拿钱来换,并踢打、推搡未成年被害人。
  岳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6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叶某、余某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陈某、韩某某、王某乙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作出判决。(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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