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公益] 潜山源潭爱心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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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联盟 发表于 2015-11-11 13: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潜山源潭爱心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由自然人张少尉、唐成、徐满发、徐中越、李玉明发起,并由等50位以上自然人自愿组成,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组织和动员各阶层人士献爱心做好事,帮助社会上残疾人士、失学儿童、大病贫困户等个人和困难群体,为稳定社会、振兴潜山经济做贡献。              
        (三) 为需要帮助对象寻求社会帮助。
    (四) 弘扬正能量,构建和谐祥和文明社会。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源潭镇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潜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便民服务中心团委活动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爱国、爱民、扶贫帮困献爱心、做好事为出发点开展工作,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爱国主义感染和德育的熏陶。
        (二) 根据社会需要和会自己的条件,开展扶贫助学、济困、助残、帮老扶幼、赈灾以及保护生态、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三) 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款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四) 关于主管机关、有关单位或团体 委办事项。
        (五) 其他符合本联盟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赞同本联盟宗旨,年满二十岁,愿缴纳常年会费,无不良嗜好习惯者。
        (二) 联盟会员:凡赞同本联盟宗旨,愿缴纳常年会费之机关和公、民营企事业机构、法人团体。
        (三) 赞助会员:赞助本联盟工作之团体或个人,愿意义务协助本联盟所推行之各项任务的工作者。
        (四) 荣誉会员:凡赞同本联盟宗旨,年满二十岁,对本联盟有特殊贡献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愿意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助联盟举行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应报一名代表,以便团体联系和履行团体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会员一票;赞助会员和荣誉会员都享有此项权利。
    (二)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或不能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终止解散事宜;
    (五) 决定其他认为需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按照每5名会员1名代表的比例产生(尾数不足5人按5人计算),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含半数)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地区或本联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暂不设监事会;人员在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得以出席会议2/3以上绝对多数赞同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解散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解散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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