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原殡仪馆馆长“挪用公款”获刑后,检方以无犯罪事实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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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信息 发表于 2015-12-18 09: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年多了,江海来终于给自己讨回了“公道”。
  12月16日,潜山县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江海来、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
  江海来原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殡仪馆馆长,但在2012年6月,他突然身陷一场职务犯罪案。
  潜山检方称,2011年8月,刘某某因缺少资金,向江海来借钱,江于2011年8月将20万元公款挪出,借给刘某某使用。3个月之后,刘某某将钱归还。这即已构成“挪用公款”。
  但在江海来看来,检方忽略了两个重要事实:刘某某之所以要向殡仪馆借钱,是因潜山县民政局此前因工程欠了刘某某钱;此事得到了民政局领导的批准,他这么做纯粹是“支持工作”。
  但,潜山法院依然认定,江海来和刘某某的挪用公款罪成立,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江海来上诉后被驳,他又向安庆中院提出申诉。
  2014年,安庆中院决定再审,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潜山法院重审。
  让江海来意外的是,未及法院判决,2015年7月,潜山县检察院决定撤回对他和刘某某的起诉。
  律师毛立新在接受此前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检方撤诉后,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才算真正终结。“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
  据澎湃新闻了解,潜山县检察院撤销该案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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