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潜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关于报废处理交通违法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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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21-8-2 11: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交警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我队依法对以下车辆进行集中处理,请当事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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