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立法禁止电动车“上楼” 或将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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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22-3-24 18: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增加了“不得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
  近年来,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自燃、爆炸事故触目惊心。为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修订草案要求,有条件的住宅区统一设置电动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不得“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禁止性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新型业态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要求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标准。
  或将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现实生活中,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及时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修订草案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同时,要求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修订草案在强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方面,增设“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专章,明确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和权限,授权火灾事故调查组织调查火灾事故现场勘验和检查等权力,要求有关单位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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