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潜山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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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资讯 发表于 2016-8-27 07: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现就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的业务类型范围
  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范围和业务类型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全县林权类登记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根据数据整合、人员划转进度,择时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待过渡期满后,再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关于原有证书的法律效力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原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9月5日之前原登记机关依法发放的原各类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以及在2016年9月5日之前受理并于2016年9月5日后核准、登簿、发放的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收费政策
  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7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精神,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县现行土地登记的文件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县现行房屋登记的收费文件执行。
  五、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地点、和时间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98号)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登记咨询电话:0556-8938013。
  潜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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