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拟规定:未婚生育的也将能办生育登记

[复制链接]

帖子
10449
威望
0 点
红花
55246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2-8-30 17: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优化生育服务机制,健全人口监测体系,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不再受子女数量限制
  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为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曾于2016年5月24日出台《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范了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2022年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启动生育登记制度改进工作,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下发征求基层意见并开展调研,经过四轮修改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不再受结婚登记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的生育登记对象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根据征求意见稿,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
  据悉,我省将做好“出生一件事”联办相关工作。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相关工作。在办理生育登记时,需及时核实更新,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4-5-4 01:58 , Processed in 0.051298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