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擅用质押车辆造成损失 出质人可向质权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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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6-10-11 13: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4月,潜山法院源潭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胡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为被告占有,庭上双方就该车辆是原告主动质押还是被告强行扣押及在此期间车辆的损失由谁承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王某诉称是张某伙同亲戚向其要求还款未果逼迫自己将自有车辆开到张某家车库,并予强行扣押。张某、胡某应当返还该车辆并将撬坏的车锁恢复原状、赔偿车辆使用的折旧损失、清除车辆违章记录。张某、胡某辩称王某是自己将车辆开到张某家车库,以该车辆作为质押财产再另行借款27000元,作为质权人无理由承担质押物的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王某由于经营需要向张某、胡某借款15万元。同年8月1日晚,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开到张某家的车库交其保管,于当晚又另行向张某、胡某借款27000元。车辆在张某、胡某保管期间,有两次违章记录。法院依法认定该车辆是王某交给张某、胡某保管作为质押财产来向其借款的,且自该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已产生。法院认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的应赔偿质押人的损失。质权人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享有持续占有质押财产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尚未清偿张某、胡某的借款,故张某、胡某作为质权人有权继续占有质押财产直至王某债务清偿之日止。法院据此作出张某、胡某赔偿王某车辆使用折旧损失133.33元,并清除违章记录的罚款和滞纳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安庆中院,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潜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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