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强行冲卡 安庆首例涉“疫”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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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2-19 12: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8日下午,太湖县检察院对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向太湖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太湖县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涉“疫”犯罪案件。
  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准备外出钓鱼,当其行至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胡河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时,被卡口执勤人员拦住,执勤人员在现场向胡某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及上级文件精神,劝其不要外出。胡某某不听劝阻,执意要外出钓鱼。在其受到阻拦后,心生不满,驾驶自己的轿车两次撞向路口设卡车辆,造成车辆车身前方左侧损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996元。
  案发后,太湖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并就案件移送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该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能够从严从快办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2月16日,太湖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太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拒不服从防控封闭管理,撞毁设卡车辆,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遂改变公安机关报捕定性,决定以寻衅滋事罪对胡某某批准逮捕。
  2月18日,太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太湖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胡某某对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实施的犯罪感到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太湖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日,太湖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来源:掌上安庆(周国庆 余涛)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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