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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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8-19 14: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6日,太湖法院行政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6月底,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殷某赔偿各项损失98613.84元。潘某诉称其系殷某聘用的木工机械带锯操作工,2019年9月20日,只有潘某和殷某两人上班,下午4时左右,殷某在带锯上手掌控,潘某在带锯下手接料,因操作不慎致潘某左手中指、食指受伤。殷某当即将潘某送太湖县人民医院,后即又转送安庆市立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电锯伤、左食指末节离断伤、左中指皮肤软组织缺损。住院治疗10天,现已治愈。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75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经查明:潘某到殷某加工厂要求殷某为其加工木板。因殷某店内员工不在,潘某主动要求与殷某一起操作。在加工带锯下手接料的过程中,潘某不慎造成左手中食指受伤。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殷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潘某以雇员身份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证据不足。根据新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办法官将该案的法律关系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多次向潘某及代理人进行释明,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潘某坚持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不予变更。该案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但承办法官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讼累,庭后多次与原、被告及代理人进行沟通,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和解。
  (来源:安庆新闻网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韩莉)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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