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盗窃车内财物还把车偷了 转卖不成 猖狂盗贼折返途中落网

[复制链接]

帖子
5283
威望
0 点
红花
1322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曲辕犁 发表于 2020-8-21 15: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8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查某某盗窃一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今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查某某来到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某服饰公司附近,欲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未锁车辆内财物,查某某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服饰公司附近停车场的白色汽车车门未锁,准备盗窃车内财物。在盗窃过程中,查某某发现该车钥匙未拔,随即开走该车。因害怕被查,查某某开车时配戴口罩,放下遮阳板,并通过车载导航搜索到宿松县某二手车行,欲将该车出售。根据车载导航到达目的地后,因未找到该二手车行,查某某准备返回太湖县,在途经宿松县213省道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查某某盗窃的汽车已被太湖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月28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某某盗窃的汽车价值129040元。同年7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庆新闻网  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吴卫兵)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5-7-17 01:41 , Processed in 0.046849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