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印名酒标识 低端酒“身价”暴涨 非法获利32万余元 多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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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10-27 14: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牟取暴利,不法分子将“商机”锁定在了名酒包材上。望江县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利用其经营包装印制业务的便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假冒的某品牌名酒包材用于销售。为保护驰名商标,护航经济发展,望江县检察院对杨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提起了公诉,10月23日,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
  2019年初,浙江省苍南县人黄某甲(另案处理)与杨某某约定,由杨某某提供厂房给黄某甲生产假的某品牌名酒包材,黄某甲委托其哥哥黄某乙管理假包材的生产,支付给杨某某租赁费用。后杨某某认为这种模式利润微薄,黄某甲遂提出由杨某某自己组织假包材的生产,之后再由其收购。为逃避处罚,杨某某从金某某处获取了虚假的生产某品牌名酒包材委托书,再从金某某处购进假冒的某品牌名酒瓶盖6000个、酒盒上下盖各4000个、防伪码、合格证50包(每包各1000个),从刘某某处购进带有某品牌名酒商标标识的铆钉20万个,从黄某丙处购进假冒的手提柄上排20000个、下排10000个、酒瓶盖64000个,委托卫某某为其非法印制假冒某品牌名酒内盒及手提袋89000份。这些原材料有了着落之后,杨某某通过网络委托找到商家为其制作某品牌名酒外箱印刷橡胶板模具,组织吴某某、郑某某进行加工生产,完成之后再销售给黄某甲、黄某丙、金某某等人。通过整合制假链条,杨某某生产某品牌酒全套包装(除酒瓶外)的假冒包材用于销售,销售额共计32万余元,杨某某等人从中攫取巨额利益。
  2019年7月14日,在杨某某租赁的厂房内,公安机关扣押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物成品和原材料,经鉴定,含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234万余件。
  2020年10月23日,该案在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卫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注册商标标识并不能想用就用,制造、销售行为均须取得相关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严惩。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李玉环 陈伟洲)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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