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曝光网络直播销售“七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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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11-7 15: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王薇)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网络直播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化研究》。昨天,在“双11”渐入火热销售之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网络直播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七大类型,提醒广大消费者,直播狂欢购物“双11”,认清商家套路,理性消费,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据中消协3月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直播购物中宣传环节满意度最低,仅为64.7分。其中,虚假宣传是重要的考核指标。这也是中消协此次公布的套路之一,图文不符,推荐产品与实物不一致;夸大宣传,毫无根据地夸大产品功效是虚假宣传主要的表现形式。
  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网络购物方式,应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但在现实中,某些网络直播电商出于各种理由不遵守该规定,因拒绝售后、限制退货、拒绝退货等问题导致的消费纠纷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退换货难也成为侵害消费者的类型之一。
  网络直播电商推销各类商品无奇不有,甚至为违禁品销售提供滋生土壤。一些在线下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的物品,悄然通过网络直播电商流入市场,公然销售野生动物,随意销售处方药、假药最为常见。另外的一大类型为,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专拍链接是卖家专门设置的货物购买链接。目前,某些网络直播电商违规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泛存在。
  主播在直播间内通过语言、文字、图形、动画、动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引导消费者转入原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以外的微信等社交软件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一旦在场外交易遇到维权问题,就会遇到举证能力、主体认定、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困难,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避免进行场外交易。
  此外,主播们在直播时喜用“最佳”“第一”“顶级”等极端描述性的词语,这种行为容易在直播销售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引导消费者“冲动消费”。网络直播电商具有“电商”与“直播”两种属性,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目前的直播内容良莠不齐,直播内容违法也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类型。
  来源:北京青年报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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