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杂谈] 因违规野外用火 潜山三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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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11-12 08: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曲辕犁 于 2020-11-12 08:52 编辑
微信图片_20201112083449.jpg
  近期,潜山市公安局驼岭森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防火宣传时,发现余某某等三人在野外使用明火。民警见状后立即上前制止并将三人带回调查。经询问,余某某等三人对野外违规使用明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余某某等三人已被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目前我市已进入秋冬季森林防火期,秋冬季节天干物燥,野外农事用火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大,防火形势严峻。
  潜山公安郑重警示广大市民群众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潜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严禁野外一切违规违法用火,切勿以身试法,一经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迅速从严处置!
  一、禁火时间
  2020 年 10 月 1 日—2021 年 5 月 10 日。
  二、禁火区域
  潜山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林边林缘 300 米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林区范围内一切室外用火;
  (二)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炼山、烧田埂地坝、烧灰积肥;
  (三)严禁野外和林区室外烧纸、燃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景区;
  (五)严禁在林区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道路行驶车辆驾 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
  (六)严禁野外玩火、野炊、放孔明灯及其他诱发森林火 灾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违反第(一)、(二)、(三)、(六)项禁火行为的,视同明 火上山,一律按照上限处罚,严格执行“明火上山一律依法 拘留,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批捕”规定;违反第(五)项中“严 禁在林区吸烟和乱扔烟头的”,按照《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律处以 3000 元罚款。
  森林火情举报电话:8958766、110        来源:潜山公安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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