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则判决书,内容显示,安徽潜山60岁老人叶某因与儿媳余某不和,某天吃完饭并饮酒后在厨房殴打儿媳,并拿菜刀砍伤儿媳致其流血后前往山上自杀未果,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与儿媳不和拿刀砍向儿媳后自杀未果 被告人叶某与儿媳余某共同生活期间,叶某与余某曾因家庭琐事,长期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20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独自一人在房间内吃饭并饮酒,吃完后将碗具送至厨房,看见正在厨房做饭的余某时,想起之前的矛盾一时气愤,遂用手抓住余某的头发,将其拽倒,用左手按住余某肩膀,,右手拳头击打其头部。被告人叶某看到案板上放着一把菜刀,遂拿起菜刀致余某头部、护住头部的手臂被砍伤。期间余某坐在地上哭喊,叫闻讯赶来的儿子去附近亲戚家喊人并报警。被告人叶某看到余某头部流血后,持刀逃离现场。在亲戚的帮助下,叶某被送往医院,同时叶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叶某逃离现场后前往自家后面的山上欲自杀,未果,遂于当晚潜回家中,被出警刑警抓获。经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以上。2020年9月1日,潜山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立案侦查。 法院判处:故意杀人未遂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因家庭琐事,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对被害人余某头部拳打并持刀将其砍伤,造成被害人损伤轻伤一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张岳 实习生王鹏辉 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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