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三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详情见提请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第二批))。 2020年3月23日,本局印发潜市监信用〔2020〕13号《关于印发〈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因涉案公司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和2020年10月21日与涉案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的村委会取得了联系,两村委会均开具了《证明》,证明:“涉案公司依据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现在无法联系到”。2020年11月16日,本局通过政府信息公示网站发布《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截止2021年1月18日,附件中的2家公司依旧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也未向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1月20日,本局对上述两家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涉案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认定涉案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公司登记的住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通过涉案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均无法取得联系。 2.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证明涉案公司连续两年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2张 ,证明涉案公司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进行年度报告,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本局发布的《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证明本局对涉案公司已进行提示性公告。 2021年02月03日,本局在“潜山市人民政府官网”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潜市监听告字〔202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案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称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两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潜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网站等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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