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市域空气质量,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大气污染较重及秸秆焚烧严重的状态下,决定发布秸秆禁烧令。 一、禁烧期限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禁烧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期限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禁烧责任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等禁烧物质的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及时制止;在林区范围内实施的上述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处理;在林区以外实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力度,强化网格化管理,实现市、乡(镇)、村(居)三级联动,在重点时段实行24小时巡查,各乡镇护林员要切实担负起秸秆禁烧巡查督促责任,多管齐下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各乡镇、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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