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三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有偿补课:
(一)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三)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的;
(四)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的。
第五条 有偿补课处理:
(一)从事有偿补课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诱导、胁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12个月内,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2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有偿补课且情节特别严里或造成悉劣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教师所在单位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应当出台有效措施,与教师签订责任书,积极组织调查、核实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本校教师有偿补课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或者年度内3次及以上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处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所在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给予有偿补课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编制、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将处理决定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悔改表现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延期和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教师因有偿补课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因有偿补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因有偿补课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因有偿补课行为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偿补课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对有偿补课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有偿补课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或因有偿补课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庆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庆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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