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淮北操办母亲丧事时,因停车堵路与他人发生纠纷,结果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猝死。事后男子家人将与死者吵架的三人诉至法院索赔49万余元。9月6记者获悉,近日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淮北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与人争吵猝死 家人索赔49万 2019年12月13日早晨,死者刘某为其母亲操办丧事,期间将车停放在一超市门口的斜坡上,后因挪车事宜与超市经营者赵某及其邻居胡某发生争吵。随着矛盾升级、人员增加继而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胡某丈夫王某见妻子被殴打时也参与其中。 整个纠纷的持续过程中,刘某女儿被打伤,无任何人员对刘某实施殴打,但刘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入院刘某即被宣布死亡,司法鉴定认为刘某符合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等任何增加心脏负荷的因素均可诱发其心源性猝死发生的可能。 事后赵某、胡某、王某、刘某女儿等人均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家属认为,赵某等人行为导致刘某情绪激动,是刘某心源性猝死的诱因,存在过错,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等人承担责任赔偿49万余元。 辩称争吵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对此赵某等人辩称,他们并未向死者施加任何加害行为,死者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双方虽发生争吵,并未达到引起死者死亡的适当条件,所以争吵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赵某等人还表示,死者自身患有疾病,但他们对此事先并不知情,且一般社会交往的成年人,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在所难免,而争吵后情绪激动属于人体正常的生理反应,将发生争执作为可能会引起成年人突发心脏疾病猝死的原因,显然超出了一般社会人的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 赵某等人认为自己不存在借机致患有严重心脏疾病的死者情绪激动,增加心脏负荷的过错,因此双方发生争执的行为与对方心源性猝死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说法 一审、二审均认为“不担责不用赔” 相山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事发现场无一人实施了殴打刘某或任何人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的行为,成年人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在所难免,争吵后的情绪激动属于人体正常的生理反应,将发生争执作为可能会引发成年人突发心脏疾病猝死的原因,显然超出了一般社会人的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 刘某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疾病,作为与其素不相识的赵某等人而言对此是不知情的,故不存在赵某等人借机致患有严重心脏疾病的刘某情绪激动增加心脏负荷的过错。综上双方发生争执的行为与刘某心源性猝死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刘某家属的诉请,相山区法院未予支持。 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北市中院。近日经审理,淮北市中院认为双方仅产生口角上的争执,赵某等人不存在加害刘某的故意,对其死亡也无法预见,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争吵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综上驳回刘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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