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12时许,潜山市公安局黄柏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在塔畈村某村民宅基地施工过程中挖出一件“银元宝”,后被村民彭某带走,前往合肥市。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并联系潜山市文物局驻点工作人员前往查看。 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民警与彭某取得电话联系。在电话中,民警得知彭某已到达合肥市,为防止彭某将“银元宝”贩卖,造成国家损失,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导,彭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会立即返回,将“银元宝”上交查验。 当日18时许,彭某驾车到达黄柏派出所,将“银元宝”交给民警,民警看着彭某上交的“银元宝”成色较新,疑似赝品,便立即联系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前来鉴定真伪。经工作人员鉴定,基本确定彭某上交的“银元宝”为赝品。但这个赝品“银元宝”是挖掘出来的,还是被彭某掉包,民警一时也无法确定。 为查明事情真相,民警先后前往施工现场附近村民家中开展走访调查。经查,民警得知被挖掘出来的“银元宝”刻有“光绪二十六年”字样,重约3斤6两。但彭某上交的“银元宝”刻着“光绪十三年”字样,经称重为2斤7两。民警怀疑彭某上交的“银元宝”并非实际挖掘出来的,而是在合肥市购买的类似“文物”,以蒙混过关。民警再次与彭某取得联系,劝说其主动交代,但彭某极力否认。 此后,民警多次联系彭某,劝说其交代事实,讲明法律后果,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3月4日上午,彭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主动向民警坦白自己之前上交的“银元宝”为数年前在青岛市购买的赝品,并将此次实际挖掘出来的“银元宝”上交给了民警,民警现场对彭某予以严厉批评。 随后,民警联系市文物局工作人员对彭某第二次上交的“银元宝”进行了鉴定。经市文物局工作人员初步鉴定,该“银元宝”为清代官银,国家三级文物,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且这枚官银为潜山地区首例出土官银,具有重要历史研究价值。 目前,该文物已转交至潜山市文物局,文物局工作人员对民警主动保护国家文物的高度负责精神表示了充分感谢。(储晋) 来源: 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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