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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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4-8-8 11: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路通行效能,改善公路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实际情况,划定我市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公告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
  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牌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1)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2)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路函〔2020〕93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 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涉路违法行为,杜绝新增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划定。
  (五)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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