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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上午,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八一居委会柳林组上访户操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在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其违法所得5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县经济开发区因经济发展需要,征收操某某所在村民组部分土地。开发区管委会与操某某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操某某依协议约定领取了各类补偿费用后仍就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项进行信访。2011年,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市政府复查复核,操某某信访事项已由三级政府审查终结,其合理诉求均已解决落实,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其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但被告人操某某在其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为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要求,自2011年11月起开始到北京上访。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先后到北京上访27次,其中形成非法上访20次,到天安门地区12次,中南海周边6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周边2次。因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19次,因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次,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次。自2011年11月操某某到北京非法上访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安排人员接访,返回前操某某都会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费用,否则拒不随接访人员返回。为将操某某安全顺利接回,接访人员迫于无奈下每次支付操某某200元至1000元不等数额的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后,拒不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次到北京天安门附近、中南海周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周边等敏感地区和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当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操某某拒不认罪、悔罪,无任何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潜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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