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潜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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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6-9-3 15: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助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6年起,通过三年集中改造建设,到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1622.2公里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任务,其中:县级公路畅通工程70.7公里、乡级公路畅通工程238.5公里、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375公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385公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553公里。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包括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其中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分为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和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分为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
  1.建设标准。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路面结构型式并根据地域、地形、交通量、地材等因素,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路面基层及面层厚度。县乡公路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对地形、地质特别复杂,工程特别艰巨的路段,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对兼具旅游功能的道路,宜采用沥青路面。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24厘米、22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7厘米、5厘米。重载交通路段应提高路面设计标准。
  2.项目申报。各乡镇根据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结合区域县乡道路具体情况,一次申报、两年完成,4月底前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乡镇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畅通办),县畅通办5月中旬完成审核并统一上报县政府批准。
  3.资金安排。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定额补助80万元/公里、市级配套10万元/公里,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定额补助48万元/公里、市级补助5万元/公里,工程建设缺口资金均由县财政补助。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费用由所在乡镇负责解决,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工作不影响工程推进的,县财政实行以奖代补(2016、2017年完工的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分别按80%、60%进行以奖代补;2016、2017年完工的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分别按60%、40%进行以奖代补)。
  4.时间安排。县级公路畅通工程70.7公里,其中列入2016年县实事工程建设任务的50公里,5月份开工、11月底前完成;剩余20.7公里建设任务,2016年8月底前开工、12月底前完成路基工程,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乡级公路畅通工程238.5公里,其中140公里建设任务,2016年6月底前开工、11月底前完成;剩余98.5公里建设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开工、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
  1.建设标准。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面层原则上采用水泥路面、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分为沥青路面、水泥路面两种类型,根据道路实际情况,优化工程设计,节约建设资金。沥青路面老村级道路升级改造为水泥路面的,建设标准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沥青路面状况较好的,可实行路面改善方案但路面宽度必须达到4米,并同步完善边沟排水和硬路肩培护。水泥路面老村道在原有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实施加宽改造工程。同步建设道路路肩、防护、绿化及必要的附属设施,满足开通农村班线车辆通行安全需要。对地形地质特别复杂、工程特别艰巨无法实施加宽的路段,加密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4个),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评审后,由县畅通办审定。
  2.项目申报。一是村级申请。各项目村对需要进行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的道路,按照规定建设标准,确定道路建设范围,对路线两侧进行全面清障,做到“四个完成”,即:线内的房屋、院墙等拆除完成,堆砌、种植、杂物清理完成,田地、山场调整完成,电力、通讯杆线迁移完成。做到“四个完成”的村,每年3月底(2016年为4月底)前,向乡镇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二是乡镇申报。各乡镇根据县安排的年度任务,结合老村级道路、撤并建制村路面具体情况,每年3月底(2016年为4月底)前,对优先完成征迁及社会矛盾处理的村,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乡镇和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畅通办。三是县级审核。每年4月中旬(2016年为5月中旬)前,县畅通办组织技术人员,对各乡镇申报项目逐一核实,对基础工作完成、条件成熟的道路,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3.资金安排。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部、省定额补助12万元/公里,对沥青路面老村级道路,县财政补助23万元/公里;对水泥路面老村道,县财政配套13万元/公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部、省定额补助24万元/公里,县财政补助16万元/公里。缺口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及村(居)负责筹集,县财政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
  4.时间安排。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375公里,2016、2017、2018年分别完成150公里、115公里、110公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385公里,2016、2017、2018年分别完成155公里、120公里、110公里。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当年6月底前应开工、11月底前须全面完成。
  (三)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
  1.建设标准。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面层原则上采用水泥路面、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2.项目申报。各乡镇根据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情况,4月底前一次性拟定建设计划并在乡镇和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畅通办。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前必须做到“五个到位”,经县畅通办核查后方可启动工程建设:一是村民理事会成立到位。按照“民主理事、自主决策”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村(居)牵头,项目所在村民组召开村民(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理事会,形成会议纪录,全过程参与工程设计、实施及建后管养。二是户户签字到位。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签字同意率要达到100%。三是筹资投劳到位。村民理事会牵头制定村民筹资投劳方案,每个项目筹资不得低于建设资金的20%,实行专户储存。四是前期工作到位。根据道路建设规划,做到“四个完成”(线内的房屋、院墙等拆除完成,堆砌、种植、杂物清理完成,田地、山场调整完成,电力、通讯杆线迁移完成)。五是建设方案设计到位。工程建设方案充分征求乡镇、村(居)和村民意见,由县畅通办负责把关,力求科学合理可行。
  3.资金安排。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部、省定额补助24万元/公里,缺口资金由所在乡镇、村(居)负责组织受益村民组筹集,县财政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
  4.时间安排。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553公里,其中列入2016年的280公里建设任务,6月底前开工、11月底前完成;剩余273公里建设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开工、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附属设施
  1.建设标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必须按要求完善附属设施。路肩培护:路面宽度(包含路肩)不小于5米,路肩顶高与路面边缘平齐,横坡度为3%~4%,材料为天然砂砾、石渣等透水性材料。错车道: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培护路肩的应加密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4个,错车道长30米、宽度不少于6.5米(包含原有路面),基层为18厘米水稳层、面层为20厘米水泥混凝土。边沟排水:设置浆砌或水泥混凝土边沟,边沟净宽不少于40厘米,深度不少于30厘米,排水沟线形要平顺,转弯处宜为弧线形,进出水口流畅。安全设施: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桩、防撞墩等安全设施。
  2.时间安排。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建设资金列入工程预算。
  三、工程管理
  (一)建设主体。县乡公路畅通工程以乡镇政府为建设主体;乡村道路畅通工程以项目所在村(居)为建设主体,乡镇要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各乡镇要依托农村公路站,成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每个项目单独成立项目办,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打捆成立项目办。项目办负责办理项目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申报手续,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负责项目支付结算和工程资料建档、保管、移交。
  (二)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七公开”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办要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县乡公路畅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在市交运局办理、施工许可在县交运局办理;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施工许可均在县交运局办理。项目办要建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台账,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进度等情况。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工程设计和监理单位统一由县畅通办依法按规确定。对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为节约建设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原则上由相关乡镇、村(居)根据绝大多数群众意愿选择建设方式,但需由县畅通办对管理人员资格及法人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在工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尽可能利用原有路面,避免高填深挖,保护自然环境,节约用地和资金。
  (三)工程监管。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施工自检和群众参与”的五级质量管理体系。各乡镇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退伍复员军人、老村民代表、老教师”等五老人员进行群众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现场带班作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县交通质监机构要履行政府监督职责,强化关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并通过招标或竞价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进行独立抽检。
  (四)项目验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过程实行路基、基层和面层三阶段验收制度,由各乡镇牵头组织阶段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下阶段工程施工通知书,上阶段工程未验收的,不得实施下一阶段工程,未经阶段验收的项目县畅通办不予拨款。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由各乡镇牵头、县畅通办参与,竣工验收由市交运局负责组织;乡村道路畅通工程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乡镇申请、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县乡公路畅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2年,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1年。
  (五)建设资金。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县级奖补、项目整合、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一事一议”、村级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报建等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列支(以招标合同价为依据)。资金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含县补助资金)由县畅通办按工程进度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审计结果拨付给施工单位。县乡公路畅通工程资金拨付方式:路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拨付3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拨付至80%,工程结算审计后拨付至95%,余下5%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乡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拨付方式:路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拨付35%,路面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拨付至80%,余下20%在工程交竣工审计后一次性拨付。县财政以奖代补及考核奖励资金,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一次性拨付到乡镇。资金管理。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乡镇、村(居)自筹资金由各乡镇设立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六)建后管养。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组道组管”的原则,明确养护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资金,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县乡公路畅通工程、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由县、乡镇按照农村道路管理规定进行养护管理,县交运部门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台账,县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安排养护资金。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由受益村民组确定专人养护,自筹落实养护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各乡镇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成立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落实人员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交运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见附件2),制定并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细则等,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县规划、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对接高铁、顺接高速、广接景点”的原则,结合畅通工程实施,优化交通路网布局,推进县域经济和全域旅游发展。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县文广新局和县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畅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杆线迁移等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使用监管和工程审计,严肃查处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畅通办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查、集中检查与个别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不间断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乡镇及时整改并销号。按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和道路完工验收里程对乡镇进行以奖代补,并对先进乡镇进行奖励。对工程推进滞后、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在全县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停止安排下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对擅自改变工程项目或资金用途的乡镇,停止拨付补助、奖补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对省市抽查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的乡镇,实行责任倒查、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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