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证据原件被篡改 电话录音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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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6-10-1 09: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4月份,潜山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孙某与被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信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孙某无法提供协议原件,只提交了协议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孙某因购买汽车与安信公司、浙江安信公司签订委托代购服务协议,并因此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武林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委托代购服务协议签订后,安信公司未按约将其应垫付的购车款25万元支付给孙某购车的无锡某汽车销售公司,致使孙某用自用资金支付了38万元全部购车款,并将汽车提回。该委托代购服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之后,工商银行武林支行按约将孙某的25万元贷款打入其信用卡,该信用卡由浙江安信公司持有,浙江安信公司当日即将该25万元转汇至其公司账户。孙某要求两公司将其贷款25万元存入其信用卡,故诉至法院。
  安信公司在庭上提交了该份协议原件,但与孙某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原件中多填写了孙某所提车的车驾号、发动机号,并多出“余款转入安庆丰明贸易公司‘陆某’账户”一句话。安信公司与浙江安信公司均辩称,安信公司已按委托代购服务协议约定代孙某向汽车经销商安庆丰明贸易公司支付购车余款,收款账户为协议中指定的陆某,但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认识陆某。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法官前往安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调取银行资料,查到陆某身份信息及本人手机号码。在与陆某电话沟通中查明陆某曾在安信公司工作过,卡也是当时公司给办的,但其对账户收支情况均不清楚。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录音对证据进行了固定,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
  6月24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对上述录音证据进行了质证,安信公司承认其提交的协议原件上多出事项均系事后填写。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向陆某账户转账的行为与孙某无关,对两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由贷款实际控制人浙江安信公司一次性返还孙某贷款的判决。(潜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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