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规定:更年期可调岗 保胎休息工资不能低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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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5-6-15 13: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遇到更年期可调整岗位,保胎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现在起至7月12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所享有的权利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不得安排孕妇加班
  对于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要计入劳动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工作量定额,还要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怀孕女职工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此外,还要为其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更年期可调整岗位
  根据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同时,用人单位每1至2年要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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