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依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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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5-6-16 21: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2日,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对当事人范某进行了依法处置。
  经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潜山县人范某先后两次在太湖县的一家酒店开好房后,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查某在房内共同吸食冰毒、麻古等毒品,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尿样检测中心鉴定,范某、王某等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归案后,范某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太湖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
  (太湖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杨晓晴同期声)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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