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上市的 奖励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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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5-7-17 17: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进入全国性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市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在县政府潜政[2014]36号《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扶持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2016年6月30日之前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奖励资金15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第一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政策外,另行奖励100万元。其他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政策外,另行奖励50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资金不包含省、市制定出台的奖励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进程的辅导企业,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上市改制辅导协议和付款票据,由县财政先期以借款形式垫付费用,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签订借款协议。
  企业在上市改制辅导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和奖励扶持政策期间内上市成功,县财政借款转为政府奖励资金,未上市成功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还本付息。
  第五条 为加强对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开发区经发局、房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金融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经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绿色通道。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协调解决企业挂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挂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县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在挂牌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时,限时办结,努力创造优惠政策条件,帮助企业降低挂牌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加强拟上市企业高管的培训工作。强化新三板上市资源的挖掘和培育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拟上市企业高管和企业决策人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上市现场指导,积极推动股权融资与上市资源培育的共同发展。
  第八条 本意见与潜政[2014]36号文件所指的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意见与潜政[2014]36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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