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手机用户套餐流量未用完次月或不再清零:按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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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5-8-8 10: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渐成规模;消费品和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日趋丰富,自住商品房、机动车、金融服务等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费对象……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拟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8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并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质量安全
  商品发现缺陷,必须立即召回或销毁
  草案规定,经营者为促销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打折商品或者免费、打折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并告知消费者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召回商品费用。
  环境安全
  消费者购物时发生危险,经营者必须救助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从事高危险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项目的危险性,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保障设施,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提供停车场或者存储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存储凭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发生危险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公平交易
  不得限定最低消费及搭售商品、服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三)限定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最低消费限额;(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五)未明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其同意而收取相应费用的;
  三包服务
  无约定的商品可以在7天内退货
  草案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退、包换、包修责任的,应当出具包退、包换、包修凭证并履行承诺。包退、包换、包修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经营者承诺的包退、包换、包修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到期未能修复,应更换相同商品
  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从其承诺。
  非现场销售
  上门推销前必须征得同意
  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三日内交寄商品。
  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
  无理由退货
  拆除包装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借口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商品及附件完整,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
  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或者试用、调试、安装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须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事项必须包括:(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二)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费用;(四)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五)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六)售后服务;(七)民事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瑕疵举证
  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移动电话、摄像机、油烟机、热水器、微波炉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医学美容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公用服务
  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材料费、暂停手续费
  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
  套餐应按量收费,未用完不得清零
  从事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服务的经营者,还应遵的规定包括:(一)提供升级服务项目的,应当保证提供基础服务项目;(二)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减免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四)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当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五)未经消费者同意,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功能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商品住宅
  消费者不买房了,必须全额退订金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消费者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向消费者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等费用。
  宣传海报、沙盘等宣传房屋和规划设施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的,视为合同的内容。
  小区规划存在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答复。消费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不予购买;消费者未予购买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防水处理保修期不得低于五年
  商品房销售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进行防水处理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下水道、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五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含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住宅装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质量、价格、环保指标、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出租公共建筑、区域
  物业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擅自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二)提供物业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三)强迫、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四)擅自出售、出租、许可或者默许他人使用公共建筑、公用部位或者公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利益;(五)拒绝公示其资质、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开支等情况的。
  医疗服务
  不得将药量、检查项目和医生利益挂钩
  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教育培训
  7类行为可退学退款并索取赔偿
  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费用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如违反,受教育者可以提出退学退款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
  (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功;
  (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以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教育者;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五)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
  (六)提供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法律责任】
  20类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将被重罚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20类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20类包括:
  (一)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二)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
  (三)对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四)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
  (五)对预付式消费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拒绝的;
  (六)上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进居民生活小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的;
  (七)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证明的;
  (八)限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的;
  (九)强制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购买指定的保险险种;
  (十)经营者超载、中途加价,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的;
  (十一)经营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不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或者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的;
  (十二)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
  (十三)餐饮业经营者对另外收费和限制、指定的消费,未作专门的提示和说明的;
  (十四)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向消费者展示从外部获取的样片、样本的;
  (十五)从事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服务等依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
  (十六)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依法经营的;
  (十七)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
  (十八)物业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
  (十九)不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或者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或者将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收取暂停手续费的;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即日起至8月25日。
  【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中国安徽网,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zbxzfzc@126.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作哪些修改?
  省政府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启动报名遴选听证代表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今年5月启动《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为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拟于近期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对《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部分听证代表从自愿报名者中遴选产生,报名将于即日起启动。
  【听证事项】
  听证会将围绕7大问题“唇枪舌辩”
  记者了解到,听证会的主题为:
  1.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否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约束?
  2.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如果界定为“不影响二次销售”,“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界定标准又有哪些?
  3.如何认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维权的途径有哪些?信息泄露者、使用者和信息发布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消费者依法提出退款要求的,经营者是否应当退款?
  5.通信、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套餐未使用完的,是否应该清零?未经消费者同意,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功能等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向消费者收取?
  6.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6种耐用商品,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微波炉、移动电话、摄像机等是否应当列入耐用商品的范围?
  7.未列入三包目录又没有约定的商品,三包设定为:七日内包退,十五日内包换,一年内包修,是否合理可行?
  【报名条件】
  报名者应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
  据悉,听证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有一定的消费体验和理性思考。
  【报名时间和方式】
  8月17日18时截止报名
  从即日起至8月17日18时止。报名者填写听证代表报名登记表(见附表)后,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名。报名时须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讯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
  电话:0551-62602607、0551-62603087(兼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sfzbxzfzc@126.com
  【代表产生】
  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听证代表共8名
  据介绍,本次听证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听证代表8名。如报名人数较多,省政府法制办将在省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新闻媒体代表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产生。省政府法制办将于听证会举行3日前,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会议地点通知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单届时在安徽政府法制网公布。听证会设旁听席,省政府法制办将从未被确定为听证会代表的报名者中,邀请部分人士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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