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坚持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分离、相制约的原则;
(三)坚持资金直接到村、到户、到项目,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质量,强化绩效考评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
(一)贫困村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贫困村实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项目;
(三)贫困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社会公益项目;
(四)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劳务业以及电子商务等项目;
(五)贫困户住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
(六)贫困户小额信贷贴息、贫困村村民互助资金扶持项目;
(七)贫困地区农民农业适用技术与贫困人口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实施“雨露计划”等项目;
(八)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扶贫和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等项目;
(九)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规划和项目计划,管理检查项目实施等方面支出;
(十)其他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修建楼堂馆所及商品住宅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应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各种形式的偿还债务和弥补亏损;
(五)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供货商或项目实施单位)。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通过“一卡通”形式,实行打卡发放,不得大额提取现金结算。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专户,县财政局委托乡(镇)财政所(分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报账情况将资金打卡到户。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同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含提供劳务和扶贫物资供货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列入《潜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需由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及物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实施过程中确需拨付资金的,须严格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规、合法,严禁“白条”报账、代签代领。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乡(镇)主要领导、包村乡(镇)干、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财政所长(分局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工程类项目报账时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报账申请书、承包合同副本(招标工程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预决算书、工程款税务发票、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其他有效的凭证和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暂留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以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以现金、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个人的,报账时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登记表。登记表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卡号、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并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村委会盖章,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以现金形式补助到农户的实行“一卡通”发放,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经审查盖章的资金发放清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存折。
第十六条 产业类贴息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付息凭证,项目贴息还需提供扶贫措施承诺书。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年度计划的项目;随意调整变更的项目;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虚报虚列、报大建小的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出的项目。
第四章 扶贫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制定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申报内容和材料。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需经村民代表等会议研究通过,乡镇审核后,汇总填写《潜山县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计划表》和《潜山县产业扶贫项目表》,报送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依据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建立三年扶贫项目库。列入扶贫项目库、财政发展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须进行事前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于每年元月底以前,按照全县上年度财政发展资金总量120%的资金规模,从扶贫项目库及乡镇年度申报项目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开展立项工作。
第五章 扶贫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在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县的2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内审定。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县扶贫开发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六章 扶贫项目公示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项目,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县级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和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县扶贫办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村委会在项目批复后10日内,将本村年度项目计划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章 扶贫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季节性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立项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除省、市、县另有规定外,县扶贫办不得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乡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村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财政所(分局)及乡镇包村干部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乡镇纪委按职责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开展监督;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分别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在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订招标文件。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进入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统一招标。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对投入不大(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性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各贫困村要切实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要明确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人员,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八章 扶贫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扶贫办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 县扶贫办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15日内,须成立由县扶贫、财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乡镇每季度末向县扶贫办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15日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扶贫部门上报本县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县扶贫办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三次,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门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拔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九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等部门要对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四十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机关如数追回,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做到一项工程一册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