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关于印发潜山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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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5-9-7 16: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1日
  潜山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
  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不含集资建房)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时,受让人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县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批准集资建设五年(以房屋权属登记时间起算)以上的住房,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时,受让人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先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按《潜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缴收益金,再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时,受让人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县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四、城市拆迁改造项目还建房,由县人民政府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划拨供应国有土地。还建房在分户转移到安置户时,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继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时,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确需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递减,保持同一建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相同。
  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商业用地按标定地价收取。
  八、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必须两证(即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齐全、先税后证。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持买卖合同、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提出申请,按照《潜山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团部门。
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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