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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人民法院于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等二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一案。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肖某、刘某共同出资200万元,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优信公司,在安庆市成立优信公司、铭鑫公司;被告人陆某独自出资95万元在安庆市成立龙胜公司,并交由徐某某、李某某、肖某、刘某管理。安庆三家公司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并签订虚高“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一旦被害人逾期便软硬兼施“索债”。吴某某、丁某二人分别为三家公司前、后期催收负责人,阮某某等九人为三家公司前期催收员,聂某某等三人为三家公司后期催收员,另有王某某等四名财务人员。形成以徐某某、李某某、肖某、刘某、陆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某、丁某为积极参加者,阮某某等十六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化运作模式,采取诱骗、威逼、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上门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20889元(其中51350元系未遂),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索债”,共计7人次,采用上门滋扰、喷漆、随意殴打他人等手段强行“索债”,共计9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分别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次庭审,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围绕本案的事实、罪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问题展开庭审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长达12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期宣判。(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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