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和规范浒山湖区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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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网 发表于 2019-11-10 11: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浒山湖区域规范管理和有效保护,防止无序开发建设,坚决遏制破坏资源环境、随意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浒山湖区域重点保护范围:距下浒山水库岸线以及下浒山水库大坝与源潭下浒山大桥之间河段岸线,水平距离1公里范围内区域和第一道山脊线范围内区域。下浒山水库大坝至上游2500米水域,以及水域岸线外径向距离3200米的陆域区域,但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一级保护区200米以外)。
  主要控制区域涉及源潭镇田墩村、双峰居委会、光辉村,黄柏镇陆河村、大水村、叶河村、黄柏村、袁桂村,官庄镇孔士村,槎水镇木岗村。
  二、严格浒山湖区域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生产和经营性活动监管:
  (一)在浒山湖区域“多规合一”空间规划颁布实施之前,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村庄建设按照已批准的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执行。对已批准的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以外的浒山湖保护区域:
  1.暂停各类非公益性项目和建筑的行政审批,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等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买卖土地进行房地产、农家乐、工厂等商业开发和寺庙建设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连接下浒山水库淹没区的公路和码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在湖区内进行捕捞、垂钓、游泳和购买水上交通工具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三)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山开矿、采砂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违法活动,不得从事采挖山上风景苗木、毁林修坟立碑、砍伐、狩猎、开垦、烧荒等活动;
  (四)保护范围内严禁各类野外生产用火、祭祀用火和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开展家禽家畜规模化养殖;
  (五)不得在保护区域堆放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为加强浒山湖流域水质管理和保护,不得直接向浒山湖湖区及上游官庄河、塔畈河、黄柏河等河流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产生活污水;
  (六)浒山湖周边居民要监护好家中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聋哑人员,严禁周边居民及家养牲畜进入水库淹没区,任何车辆及人员不得在淹没区以下的交通道路上通行。
  三、水利、林业、交通、住建、城管、公安、应急、文旅体、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探索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强有力的管理、监督机制,坚决查处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各类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各类违法活动和违规行为劝导未果的,根据违法违规类型按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案件移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市自然规划局0556-8970322;水利局0556-8921012;生态环境分局0556-8973369;公安局110;林业局0556-8921820;交运局0556-8921150。
  五、对阻挠正常管理和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山市水利局
  潜山市生态环境分局
  潜山市公安局
  潜山市林业局
  潜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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