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规定:七类行为公交司机可拒乘 导盲犬可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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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5-9-22 15: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晨报讯 对乘客在车厢内吸烟、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上车等七类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公交车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最高可罚1000元……9月2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
  乘客不守规则或将被拒绝乘车
  草案明确,乘客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草案列明了乘客应遵守的七项规定,其中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拋扔废弃物;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等。
  草案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交车驾驶员存在到站不停、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等七种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区开发需同步配建公交设施
  小区已交付多时,公交车还没到站?草案明确,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草案对公交站点的命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根据草案,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电)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促进智能公交发展。政府同时还应当加大投入,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及时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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