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保护伞” 太湖县治安大队原大队长获刑2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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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9-12-19 18: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太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队长朱保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9.86万,另外在两起查处开设赌场犯罪案中,不正确履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日前,太湖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被告人朱保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太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主要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调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查处管辖的治安案件和受理群众报警求助;负责侦破本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查处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黄、赌等);负责全县危险物品、枪支弹药和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等职责。被告人朱保华于2015年2月6日任太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15至2019年,被告人朱保华利用其担任太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现金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39.86万元;共计人民币59.86万元
  此外,在办理两起开设赌场犯罪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保华利用其担任太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现金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39.86万元,共计人民币59.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保华作为太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在办理周某甲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侦查工作放任不管,致使周某甲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充当周某甲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在办理周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周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有无重新犯罪进行全面审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在核查县扫黑办交办的涉黑涉恶线索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周某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保华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犯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太湖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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