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须提防六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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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3-20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价格相对低廉,购买二手房是不少人的选择。相对新建商品房,一些二手房的“社会属性”隐蔽性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卖“二手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购买二手房时必须防范六个潜在“陷阱”。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一、产权状况不明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若房屋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房屋类型不明。现在二手房市场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未转为产权的使用权房。如果这类使用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有关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另外,若求购的是非居住用房,则该房屋的类型必须为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从事预期的商业用途。
  三、合同签订人身份不明。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购房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如果购房人忽略验证合同签订人的产权人身份,购房人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即由于合同未成立而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举证责任在于购房人。发生这种情形,对购房人非常不利。
  四、付款方式约定不明。很多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结果在其后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当初与对方未订有明确条款而只能自认倒霉。
  五、交房约定不明。有时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已有明确的约定,但却疏忽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在此可能会涉及到交房的具体时间等问题。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
  六、非居住用房税费承担人不明。购买、出售非居住用房需缴税费的种类和数额与居住用房有较大差别。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请教专业人士确定非居住用房买卖应缴税费的具体种类及数额,做到心中有数。
  (来源:安庆新闻网 记者 周国庆)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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