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的通告(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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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6-5 08: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渔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相关水域实行禁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皖水、潜河、长河、大沙河等天然水域(潜山域内)。
  二、禁渔时间:2020年至2030年,每年4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为禁渔期。
  三、禁渔行为:
  1.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严禁从事捕捞作业,不得游钓以及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环境的活动。
  2.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3.在我市公共水域内严禁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渔业捕捞行为,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
  四、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执法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开展定点式检查和常态化巡查相结合的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五、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各河流河长制联系单位要加强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在禁渔区域内设立禁渔固定标牌,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捕执法工作。
  六、凡违反禁渔规定的,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捕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禁捕相关规定。
  举报投诉电话: 110 (公安局); 0556-8958448 (市农业农村局);0556-8975110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特此通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来源:潜山发布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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