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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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10-10 15: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规范、标准化的居民小区建设已走入大多数城镇居民的生活,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因其服务质量的参差不齐,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争议的例子屡屡发生。为了更好的规范物业服务,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有名合同,并加以了详细规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谁聘请的?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生活中,小区的物业公司一般都是由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收房前后进行相应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如果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则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业主如果对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不满意,是否可以更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因此,如果需要更换前期物业公司,直接需要的两个条件为:1、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2、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否则,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仍应交纳物业费。
  交房后尚未入住,物业费可不可以不交?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是把小区作为一个整体服务对象的管理养护措施,管理、清洁、定检的各项服务密不可分,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收而拒付相关物业费用的理由是无法被法律所支持的。
  小区被盗,业主是否可以以此理由不交物业费?
      作为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公司应当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安防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的治安和秩序。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存在没有安排巡检,或者监控录像没有及时维护造成损坏等未尽相应安保义务行为的,是能够以物业没有尽到相应服务的义务而进行拒交相应物业费用的抗辩。
  (来源:安庆新闻网 整理: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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